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实验违规及处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实验违规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管理,保障动物福利,维护生物安全,确保教学和科研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素养,依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本中心开展动物实验的教职工、学生、访问学者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实验人员”)。所有实验人员均须在进入中心前学习并签署遵守本办法的承诺书。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程序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记录并处理,旨在引导实验人员遵守规范,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分级与认定
第四条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将违规行为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违规(Ⅰ级)、严重违规(Ⅱ级)、重大违规(Ⅲ级)。
第五条 一般违规(Ⅰ级),指情节轻微,未对动物造成直接伤害,未造成安全隐患或数据损失的初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使用他人门禁卡或尾随其他人员进入动物设施。
(二)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三)携带非实验物品进入动物设施。
(四)在动物房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播放音乐等。
(五)动物实验产生的利器未按规定处理。
(六)饲养密度超标经提醒未整改。
(七)动物受伤或濒死经提醒未处理。
(八)实验动物逃逸未及时处理。
(九)进出房间未随手关门。
(十)未经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物品。
(十一)实验结束后未清理操作台面,物品摆放杂乱。
(十二)实验结束后未处理动物尸体和废弃物。
(十三)擅自将饲料、垫料、笼具等带离动物中心。
第六条 严重违规(Ⅱ级),指情节较重,对动物福利、实验环境或他人实验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违规行为重复发生,经口头警告后仍未改正。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非授权区域或操作非授权设备。
(三)未经许可擅自带领无权限人员进入动物设施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方法向动物设施内传递物品。
(五)未遵循正确人流方向逆向走动。
(六)未遵循正确动物流方向逆向转移。
(七)违反物品进出屏障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将未经灭菌消毒物品带入屏障设施。
(八)未经审批,擅自将动物在不同饲养间随意调换。
(九)设施内无故解除防护装备,威胁动物设施安全。
(十)动物不麻醉或麻醉不完全进行动物手术。
(十一)非人道方法处死实验动物。
第七条 重大违规(Ⅲ级),指情节严重,对动物造成不可逆伤害或死亡,导致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设备损坏或严重数据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动物设施。
(二)未经许可在不同设施或区域内开展实验
(三)在动物设施外擅自饲养实验动物、开展动物实验。
(四)将放射性、剧毒、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有害的物品带入动物设施。
(五)未经许可擅自将实验动物带入动物设施。
(六)未经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开展动物实验。
(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实验动物。
(八)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如动物逃逸、人员被严重咬伤、病原体泄漏等)且未及时报告。
(九)虐待实验动物(如戏弄、恐吓、无故施加痛苦等)。
(十)故意损坏中心仪器设备。
(十一)ABSL-2实验室未严格执行双人制度。
(十二)ABSL-2实验室开展未经审批的病原。
(十三)在ABSL-2实验室出现第五、六、七条的任意一条。
(十四)拒不执行动物中心已确定的处罚。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重大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获培训证书和申领门禁权限后实验人员,授予初始信用分20分。若无培训或无门禁权限人员违反本规定,则由课题组承担双倍扣分。
第九条 一般违规(Ⅰ级),出现一条扣2分。现场口头警告与批评教育,由中心管理人员监督其立即整改。
第十条 严重违规(Ⅱ级),出现一条扣5分。除第九条措施外,向责任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暂停其门禁卡权限1-4周,暂停期间禁止进入中心开展实验。要求违规者提交书面检查与反思报告(不少于800字),并经导师签字确认。强制参加中心举办的准入培训并通过考核。禁止责任人动物采购申请3个月。
第十一条 重大违规(Ⅲ级),出现一条扣20分,除第九条和第十条措施外,上报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学院/研究院,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暂停其导师或课题组使用本中心资源的权限1-3个月,进行整改。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如涉及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永久禁止其进入本中心开展任何动物实验(适用于情节极其恶劣者)。
第十二条 一般违规(Ⅰ级)与严重违规(Ⅱ级)达到20分后,暂停其导师或课题组使用本中心资源的权限1-3个月,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中心有权根据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