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参照国际通行的动物福利和伦理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是按照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的原则和标准,对使用实验动物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专门检查和审定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受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和及时补充成员。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设置委员9名,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由兽医、实验动物专家、实验动物管理人员、使用实验动物的科研人员、公众代表等组成,来自同一分支机构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秘书单位),挂靠学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伦理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等,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后,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将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提前发给每个委员,确保委员有足够的时间评阅。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替投票。决议由主任委员签发书面意见。
第七条 所有伦理委员会成员应承诺遵守实验动物相关法律、规定及标准,维护实验动物伦理福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验动物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研究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独立开展审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出具审查和检查报告。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开展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和解决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必要性原则: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和任何伤害性的实验项目应有充分的科学意义和必须实施的理由为前提,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禁止无意义的重复性实验。
第十二条 动物保护原则:对确有必要进行的项目,应遵守实验动物的“减少、替代、优化”原则,对实验动物给予人道保护。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科学性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替代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动物数量、降低动物伤害。
第十三条 动物福利原则:尽可能保证善待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生存期间应尽可能多地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不受恐惧和悲伤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各类实验动物管理和处置,要符合实验动物规范的操作技术规程,防止或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应激、痛苦和伤害。
第十四条 伦理原则:尊重动物生命和权益,遵守人类社会公德。禁止针对动物的野蛮或不人道行为,动物实验的目的和方法应符合人类公认的道德伦理,也应保证从业人员和公共环境的安全。
第十五条 利益平衡性原则: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与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伤害和使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的基础上,出具伦理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公正性原则: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应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第十七条 合法性原则:项目目标、动物来源、设施环境、人员资质、操作方法等各个方面不应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国情原则:福利伦理审查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我国传统的公序良俗,符合我国国情,反对各类激进的理念和极端的做法。
第五章 伦理申请、审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实验动物伦理审查项目的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的伦理审查申请表和相关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二)项目负责人和实验操作人员信息,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及许可证号;
(三)项目的目的、必要性、意义和实验设计,拟用动物信息(包括选择实验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原因),对动物造成的可预期的伤害及防控措施(包括麻醉、镇痛、仁慈终点和安乐死术)。动物替代、减少动物用量、降低动物痛苦伤害的主要措施及利害分析;
(四)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的声明;
(五)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文件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审查:
(一)伦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检查,形式检查不合格则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形式检查合格后移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二)参加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伦理委员会组成的半数。
(三)伦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福利伦理审查决议。对于存在争议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聘请有关专家,提出书面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查决议后,由主任委员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审查决议。
(四)常规项目可以采用通讯评审形式(包括系统评审、电子邮件或纸质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过程检查:
(一)伦理委员会对批准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应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应明确提出。对违反伦理原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直至终止实验。对情节严重者,可上报国家机关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应按照原批准方案执行,任何涉及实验动物的重大改变,均应在实施前重新申请审查和批准。
(三)涉及实验动物重大改变的情况包括:实验动物物种和数量变化、实验动物关键操作变化(保定、手术、麻醉、镇痛、术后护理、安乐死术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操作人员变化、任何高于原方案中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的操作变化、任何涉及健康安全风险的特殊实验等。
第二十二条 审查规则:
(一)伦理审查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二)伦理委员会对未发现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和标准的项目,应通过福利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对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审查,如:不提供足够佐证材料或材料不真实、实验项目开展理由和必要性不足、实验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实验条件无法满足实验动物伦理福利要求、实验项目没有关注动物伦理福利、解剖动物不采取有效的麻醉措施、实验方法和目的不符合伦理道德、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违反实验动物伦理有关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者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或向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申述。
第二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所有审查或检查的证明材料和审查报告均应归档(电子版或纸质版)。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章程和实验动物伦理有关规定的,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