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生物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人:陈樱旗 发布日期:2025-10-11 浏览次数:68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生物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动物中心内生物危害因素,保障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环境及公共安全,确保科研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动物中心内所有涉及实验动物饲养、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人员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动物中心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并确保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兽医负责实验动物的健康监测、疾病诊断与治疗,制定和实施动物防疫计划。 对实验操作中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指导,监督实验人员遵守生物安全规定。参与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饲养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保持饲养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和维护,做好记录。发现实验动物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兽医。

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实验方案进行操作,避免生物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时报告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生物安全问题。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准入与培训

(一)所有进入实验动物中心的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培训内容包括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二)新入职人员、岗位变动人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培训。

第九条  健康监护

(一)实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动物中心开展活动。

(二)在岗期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健康问题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个人防护

(一)根据不同工作区域和操作的风险程度,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等。

(二)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动物饲养区、实验区等高风险区域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离开时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和处理。

 

第四章  设施与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设施要求

(一)实验动物中心应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包括饲养区、实验区、隔离检疫区、废弃物处理区等,各区域应合理布局,有明确的标识和隔离措施。

(二)饲养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温湿度控制等条件,配备相应的饲养设备和环境监测系统。

(三)实验区应根据实验的生物安全等级进行设计和建设,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生物安全柜、负压隔离器、独立通气笼具等。

第十二条  环境消毒

(一)制定详细的环境消毒计划,定期对实验动物中心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笼具、设备等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和生物危害因素确定。

(二)饲养区、实验区等高风险区域应增加消毒频次,消毒后应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

(一)实验动物中心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感染性废弃物等应放入专用的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中,锐器应放入防刺穿的锐器盒中。

(二)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实验动物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与检疫

(一)采购的实验动物应来自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提供相关的检疫证明或健康档案(大动物)。

(二)新引进的实验动物应在隔离检疫区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病原微生物检测,确认无疫病后方可转入饲养区。

第十五条 饲养与健康监测

(一)按照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生理阶段和实验要求,提供适宜的饲料、饮水和饲养环境。

(二)兽医应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外观检查、行为观察、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等。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使用

(一)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前,应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明确实验目的、方法、步骤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批。

(二)实验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和应激反应,遵循动物福利原则。

 

第六章  生物安全操作

 

第十七条 一般操作规程

(一)进入动物设施前,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消毒。

(二)操作过程中,应避免大声喧哗、打喷嚏、咳嗽等可能产生飞沫的行为。

(三)禁止在实验动物设施内饮食、吸烟、存放个人物品。

第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规程

(一)进行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离心、研磨、混匀等,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二)操作感染性物质或实验动物时,应使用一次性实验器材,用后及时放入专用的废弃物容器中。

(三)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台面、仪器设备等进行清洁和消毒,脱去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一)制定实验动物中心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二)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涉及的人员和实验动物、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污染区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处理等。

(四)事故处置结束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以及实验动物中心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