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中心的管理,确保实验动物质量,保障实验人员健康,维护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动物中心内所有实验动物的管理活动,涵盖实验动物的采购、运输、接收、饲养、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动物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动物管理计划,协调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实验动物中心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 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所属设施/设备/人员的安全管理、日常运行、学生培训、项目对接、仪器设备维护,保障设施运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负责所属设施的生物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
第五条 饲养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饲养、清洁、消毒、环境监测等工作,记录实验动物的生长、繁殖和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
第六条 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中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实验动物,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条 兽医负责中心实验动物的日常健康检查,疾病的预防、控制、诊断和治疗,负责实验动物福利评估于改善等。
第三章 实验动物采购与运输管理
第八条 采购管理
(一)实验动物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采购,采购前需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生产条件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根据实验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实验动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填写采购申请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实施采购。
(三)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实验动物的质量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实验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第九条 运输管理
(一)实验动物运输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具备良好的通风、保温、防震等性能,确保实验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高温、低温等不利因素对实验动物的影响,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三)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实验动物的特性和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密切观察实验动物的状态,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接收与检疫
第十条 实验动物接收
(一)实验动物到达实验动物中心后,实验人员/饲养管理人员应按照采购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对实验动物进行验收,检查实验动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实验动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采购订单不符,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协商解决办法。
(三)验收合格的实验动物应填写接收记录,记录实验动物的基本信息、来源、接收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隔离检疫管理
(一)新引进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根据实验动物的种类和来源而定。
(二)隔离检疫期间,应将实验动物单独饲养在隔离检疫室内,与其他实验动物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三)饲养管理人员或实验人员应对隔离检疫的实验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查,关注其饮食、活动、精神状态等情况,如发现实验动物出现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隔离检疫期满后,实验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病原携带,方可解除隔离,转入正常饲养区域。
第五章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
第十二条 饲养环境管理
(一)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温湿度控制等条件。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相应的饲养设施内,避免相互干扰和交叉感染。
(二)定期对饲养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饲养笼具、饮水设备、饲料槽等应定期清洗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三)安装环境监测设备,对饲养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确保饲养环境符合实验动物的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饲料与饮水管理
(一)实验动物的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实验动物的种类、年龄、生理状态等选择合适的饲料。
(二)饲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防止受潮、发霉、变质。饲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过期使用。
(三)为实验动物提供清洁、卫生的饮水,饮水设备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饮水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日常饲养管理
(一)饲养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饲养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实验动物进行饲养,定时、定量投喂饲料和饮水,观察实验动物的采食和饮水情况。
(二)做好实验动物的日常观察记录,包括实验动物的生长、繁殖、行为表现、健康状况等,如发现实验动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实验动物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申请与审批
(一)实验动物订购之前,应先进行实验动物伦理计划申请,详细说明实验目的、实验方法、使用实验动物的种类、数量、等级等信息,伦理申请通过之后,方可订购实验动物,开始实验。
(二)伦理委员会对伦理计划进行审核,评估实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检查实验人员的资质和实验方案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和伦理要求。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操作管理
(一)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中心的操作规程和生物安全规定,在指定的实验区域内进行实验操作。实验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和应激反应,遵循动物福利原则。
(二)进行可能产生生物危害的实验操作时,如感染实验、手术等,实验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等,防止病原体传播和人员感染。
(三)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对实验器具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处理
(一)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应根据实验目的和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处死的实验动物,应采用人道的方法进行处死,并做好记录。
(二)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或将其带出实验动物中心。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管理
(一)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组织、血液、粪便、垫料等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二)感染性废弃物应放入专用的感染性废弃物容器内,进行高压灭菌或其他有效的灭活处理后,再按照医疗废弃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非感染性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按照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四)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
第七章 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管理
(一) 定期组织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参加实验动物管理、生物安全、动物福利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二)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动物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生物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培训方式可采用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
(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或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健康管理
(一)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二)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发热、感染等症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和观察。
(三)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合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进入实验动物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以及实验动物中心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