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桐引凤·名师荟萃
1999-07-23
《华南理工大学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认真做好人员调配工作,把握好“合理招才、选才、育才、用才和留才”这一重要环节,是建设“又红又专、结构合理、优良精干、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的必要途径,对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素质有重要意义。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使人员交流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各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3—5人组成的“人员调配领导小组”(简称“调配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凡受理人员流动(调出、调进、辞职、出境、出国和自费留学等)申请及选留接收毕业生,均应由“调配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各单位补充人员时,必须根据队伍建设的需要和人员结构情况,服从单位编制、职务岗位数及学校下达的年度进人控制指标等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各单位对拟补充的人员必须进行面试,并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团结协作精神等进行全面考察(担任教师职务的,还必须进行试讲,并对形象、讲普通话的能力等进行考察)后写出考察意见。
二、调进(含接收选留毕业生)
第三条 各单位补充人员时,应从全国重点院校和部属院校挑选接收热爱教育事业、愿为教书育人做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选调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成就、有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水平较高的科研及生产单位选调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科研工作。一般不应从地方院校和专科学校挑选接收毕业生和调入教师,选调的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尤其要侧重调入和引进下列人员:
1. 国内外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2. 50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
3. 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3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
4. 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
5. 特殊专业或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补充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及产业、后勤系统补充的人员,原则上均采用“人事代理”的方式招聘使用,调入广州后其关系挂靠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条各单位拟调进的人员其配偶需随同调动的,如其配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同时调进学校;如其配偶是本科及以下学历,学校协助解决广州市户口,其人事关系挂靠人才交流中心。
接收选留的毕业生,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原则上应在本人来校工作3年(博士1年)后,视具体情况逐步予以解决:如其配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专业对口,工作需要,落实用人单位后,可调进学校,或由学校协助调到本人已联系好的校外用人单位;如其配偶是本科及以下学历,本人联系好校外用人单位的,学校协助落实,或由学校协助解决广州市户口,其人事关系挂靠人才交流中心,工作自行联系。
第六条教职工在广州市区工作的配偶或子女,原则上不调进学校,如因工作急需,可采取正常招聘的办法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调进的人员如需向原单位或毕业学校交纳有关费用,或需交纳广州市“城市人口增容费”时,一律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调进的人员(含接收选留的毕业生)如不符合工作要求,不履行工作协议,限三个月内由本人联系单位调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人员调进的办理程序
1.各单位对拟调进的人员和选留的毕业生,经全面考察并由“调配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填《调进人员审批表》或《接收毕业生审批表》,连同拟调进人员的情况介绍及用人单位的考察意见报人事处。
2.人事处每月最后一周召开一次处务会议,对各单位上报的拟调进人选进行专题讨论和审查,汇总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在15天内发出商调函。人事处收到对方单位同意调出函及档案后,5天内通知调进单位。调进单位审查未发现问题,材料齐备,人事处15天内起草公文报主管校长审批,办理上报手续。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进批文后,通知房管部门落实住房,向对方单位发出调函。
3.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人事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初和5月初两次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在15天内向有关学校发出同意接收函,并同时办理上报手续。
三、调出(含辞退、辞职、出国定居和自费留学等)
第十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服务期的人员可申请流动(含调动、辞职、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等,在学期中未完成授课任务者或未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和横向联合生产任务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例外)。在服务期内的人员一般不得申请流动(因私出境、出国定居、自费留学、辞职、未经批准攻读学位、非组织安排的调动等),具体人员如下:
1.调入人员和接收选留的毕业生服务期未满5年的(不含见习期和脱产进修时间);
2.出国进修和留学人员回校服务未满3年的;
3.教职工脱产或不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学习结束后服务期未满3年的;
4.经批准在职攻读并取得高一级学位(学历),服务期未满5年的;
5.新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未满3年的;
在服务期内的人员,其流动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而坚持离开学校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
①除名,并在公共媒体刊登启事取消其任职资格;
②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
第十一条凡要求流动的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如一方流动,其配偶随同流动(上级组织决定的调动例外)。
第十二条符合流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为中级及以下者,由所在单位“调配小组”讨论决定。具有副高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及学校学术骨干申请流动,由所在单位“调配小组”讨论决定后报人事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审批。科级以上管理干部申请流动,由所在单位“调配小组”决定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人员调出的办理程序
1.在单位职权内批准调动的人员,填写《调出人员审批表》,由单位“调配小组”讨论同意,并由党政领导签名后,连同本人申请、单位鉴定、体检表、对方商调函等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经审核,在15天内向有关单位寄出档案材料。
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调动的人员,由单位“调配小组”讨论同意,并由党政领导签名后,填写《调出人员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鉴定、体检表、对方商调函等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人事处在15天内向有关单位寄出档案材料。
2.接到外单位调函后,人事处在5天内通知调出单位转告本人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流动的人员,在接到调函或批准辞职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在待批期间,必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不能擅自离岗,违者按旷工处理,超过一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调离学校及辞职和被辞退的人员,经批准并不再承担学校工作的,应在一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在一个月之内,学校发给工资,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并取消公费医疗等在编职工的一切待遇;超过3个月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或自费留学,从学校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尚未办理离校手续又不坚持工作的,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半年内仍未办理离校手续又不坚持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凡未办理离校手续就离校出境的,各单位必须及时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被录取为脱产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教职工被批准流动并办理完手续后,须将学校分配的住房退还学校;如购买了学校公有住房的,按《华南理工大学一九九六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第6条第3款处理;参加集资建房的另行处理。
四、校内调动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间人员调动,只要接收单位编制许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办妥转调手续,交接好所承担的工作后,即可到新单位工作。科级以上党政干部按组织部任命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由组织决定的校内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移交完工作后,应立即到新单位工作。如离开原单位又不到新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办产业及校外调进校办产业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动到校内其他单位,只能在校办产业系统内调动或调动到校外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