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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8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规定

 华南工人[2007]62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规定》的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处: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的管理,特对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及专业硕士学位等在职进修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申请学校资助在职进修的条件

    教职工享受学校学费资助并占用少量工作时间在职进修学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二) 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自身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或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其余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三) 报考时,原则上教师岗位人员来校工作应满二年,其余岗位人员来校工作应满三年。

   (四) 报考的院校应为省级以上重点院校,学校鼓励教职工到国内名校或知名的科研院所进修学习。

   (五)申请进修者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

   (六) 在职进修期间不影响学校和单位安排的工作,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考核工作量。

   (七)申请人连续两年被批准同意报考,但未被录取入学或放弃考试、就读,必须隔两年以上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八)教职工在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当年和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学校资助进修的待遇。

   (九) 其他报考条件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助在职进修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在职进修报名登记表》。

   (二)各单位要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按照本单位的培养计划,对申请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好公章后,由组织人事秘书将报名登记表和单位推荐意见统一报人事处。

   (三)教师及实验、教辅岗位人员的申请由人事处根据本人的报考情况和当年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报考指标由学校机关党委及相关部处负责人根据当年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同时在职读书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政管理岗位总人数的20%。在校单考的报考专业和录取指标由研究生院决定,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只提供一次单考机会。

   (四)人事处公布批准同意报考的人员名单,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第三条  学校资助在职进修的经费、学费管理规定

   (一) 教职工在职委培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由学校每年支付学费的三分之二,其中攻读硕士学位学校每人每年支付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八千元,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每人每年支付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教职工在职委培攻读外校硕士、博士学位,学费按就读学校的收费标准及缴费规定由本人交齐,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经人事处验证,学校给予报销学费的50%,其中攻读硕士学位报销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八千元,攻读博士学位报销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教职工在职攻读本校或者外校的专业硕士学位,学校不给予学费资助。专业硕士学位的类别参照当年《华南理工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的规定。

   (四)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只享受一次在职进修学校资助学费的待遇。

   (五)经济独立核算(工资返纳)单位的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资助经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在职学习年限可以有弹性,但原则上不超过在职学习正常年限1年,且学校所支付的经费总额不变,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学校资助在职进修的工作量及津贴发放规定

   (一)教师系列人员在职进修期间,必须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量要求,按照学校和单位的规定参加考核。考核时学校将按工作量合格分数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分(补贴不超过三年),如考核不合格,学校不给予学费资助。

    在广州市以外高校就读的教师在职进修第一年的“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停发,在聘期考核时,学科或教学团队能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且个人考核合格,则其在职进修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可发给学科或教学团队,由学科带头人、学术负责人或首席教授根据其工作业绩进行奖励。其它进修时间,原则上“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正常发放。

   (二)非教师岗位人员在职进修学习,在广州市高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在职进修第一年和博士研究生在职进修第一年的“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按70%发放,在广州市以外高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在职进修第一年和博士研究生在职进修第一年的“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按50%发放。其它进修时间,原则上“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正常发放。

    第五条  学校资助在职进修的其他事宜

   (一)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应当合理分配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学校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二)经批准报名考试并被录取的的人员入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在职进修协议书。毕业后,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验证、入档。

   (三)经批准报考的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不得改变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毕业后增加服务期五年,毕业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除返还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学费资助外,交纳的违约赔偿金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自费进修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学校承认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及学位。教职工国内其他形式在职进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经批准同意报考的在职进修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在职进修管理  规定  通知                       

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7425日印发

                                                   (共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