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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8

关于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有关退休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第四条返聘酬金标准和经费发放渠道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0911日至2011630日。在过渡期内:

1.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返聘教授(含教授2-4级),返聘酬金标准按退休前其个人在教学科研兴华人才工程团队岗位津贴标准执行,经费由学校承担50%,个人横向科研项目可支出经费承担50%。若按此标准学校承担部分低于华南工人[2008]129号文件规定学校承担部分标准的就高标准执行,两种标准不重复计算。

2. 返聘教授年龄规定:教授博导不超过70周岁,教授非博导不超过65周岁。

过渡期结束后,返聘酬金标准和经费发放渠道仍按华南工人[2008]1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OO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