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1-08 浏览次数:6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华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学院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控制、核算、分析和报表工作;科学地配置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经济责任制。学院成立基金小组,其主要职能是:在院长领导下制定基金分配条例,对基金发放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

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学校预算经费拨款、各类计划外人才培养收入提成(工程硕士、成人专科和专升本、单科进修等)、科研经费提成、各项捐赠、赞助款及学校返拨给学院的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学院开展收入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各项收入先进入学校财务处,再由财务处转拨或划拨,单位、个人捐赠和赞助的款项也应先由校财务处收取,然后由学校拨回学院使用。

第八条不允许在校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要在校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必须在学校核定的收入范围内核算各项收入,不得代收、代管未经校财务处同意代管的各项收入,更不准将资金转移到校外或校内其他单位或私自转存。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被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论处。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条学院的预算包干经费、留成的专项基金、科研经费及学院的自有资金,由学院主管财经工作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以合法的支出凭证为依据,不得以领代报。在会计核算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要按适当比例合理分摊,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二条学院各类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计划执行,若有计划外支出,申请者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开支的详细清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三条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办。

第十四条会计帐证等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财务监督小组,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公布收支账目一次。

第十六条需要设立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上报学校行政性收费领导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收费。对单独核算单位,凡实行收费,必须使用校财务处票据。未经财务处批准,不得使用其他票据,违者一经查出,除没收所得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外出公务人员凡购买商品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要取得国家税务发票或经税务局认可的有效收据,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其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八条学院结算后提成的资金(含酬金)不得公款私存,可在学校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管理。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一经查出按被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要及时、正确地向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五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配合学院领导做好资金的预算、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做好学院各类经费的记帐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二十四条负责发放全院教职工奖酬金及外聘人员工资、酬金等

第二十五条负责学院各类经费的报账。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定期做好学院各类项目的收支报表,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及时办理各类经费结算。

第二十八条按时编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协助财务处做好暂付款的催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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