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学生干部条例

发布者:刘焱 发布时间:2008-05-19 浏览次数:214

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业余学生干部条例

(二OO八年一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业余学生干部的作用,使业余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业余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业余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学院党总支、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业余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业余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办学单位必须重视业余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业余学生干部管理,提高业余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业余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业余学生干部是业余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业余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业余学生干部的选拔,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办学单位的认定,报送学院团委商议通过。

第七条在特殊情况下,业余学生干部也可以由学院团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业余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业余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业余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本专科业余学生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学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本专科业余生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前列60%者;

5.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6.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8.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9.从事其他与业余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条业余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业余学生干部提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会组织;

2.各级业余学生会组织接到业余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该级组织与办学单位商议,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业余学生会联席会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聘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2.本专科生学习成绩达不到班前列60%者;

3.有违纪行为,受学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二条根据第九条规定,业余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办学单位或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业余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本专科生业余学生干部由各级学生工作办和院团委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业余学生会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业余学生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团委。

第十五条各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组织和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党总支。

第十六条业余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业余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业余学生干部所在办学单位。

第十七条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系党团组织。

第十八条学院每年在本专科业余学生中进行一次优秀业余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优秀业余学生干部分别享受“三好学生”待遇,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享受单项奖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业余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华南理工大学业余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业余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业余学生会组织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

第四章业余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业余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业余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业余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业余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业余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业余学生会联席会任职的权利;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业余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业余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业余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中的业余学生干部是指:

1.院业余学生会联席会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2.各办学单位业余学生会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

3.业余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

4.业余班班委以上干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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