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新生入学后,凡学生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相符的,且不属于第四条规定范围的,请到各办学单位提交更改入学信息资料申请书。
第二条按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间,即每年新生入学后至三月底。凡需要更改个人身份资料的学生未能在核对期限内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三条符合入学信息资料更改资格的学生必须向各办学单位出具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公安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学生入学信息资料更改申请表》和《学生更改入学信息资料责任书》,办学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复核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字样和签名,然后将学生提交的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公安局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学生入学信息资料更改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更改入学信息资料责任书》一份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
㈠学生同时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
㈡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更改的;
㈢姓名或身份证号更改比较大的;
㈣两次以上(含两次)申请更改的;
㈤学生提出申请,但是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㈥学生毕业证已发放,回校要求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
第五条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后,如学生符合入学信息资料的更改条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发文抄送各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书面通知学生。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办学单位将更改后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
第七条学生申请更改个人入学信息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学生更改的入学信息资料正式备案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
第九条学校只按规定受理当年新生入学的学生更改个人入学信息资料的申请。
第十条若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入学信息资料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相关规定操作,所更改学生入学信息资料无效,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三月二日起执行,其中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