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

发布者:刘焱 发布时间:2008-05-14 浏览次数:1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及其处理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不带规定的证件。2.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6.不按时交卷。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六、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理的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若有虽不属上述所列情节,但主、监考教师均有证据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并报教务处审批。

八、本规定经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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