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有关单位(高校):
为做好我省卓越工程师培育项目职称评价试点,落实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有关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和《广东省工程师培育项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卓越工程师培育项目)(试行)》(工程师高评委办〔2025〕1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开展2025年我省卓越工程师培育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项目职称评审工作由我省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对象:广东省内的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2025年6月应届毕业生,具体要求详见《标准条件》。
(二)专业范围: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以及工程管理等。
(三)申报等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三、申报条件
申报2025年本项目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于2025年6月具有参加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所获得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学位由广东省内高校授予)。其中,工学交替模式开展的专业实践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并经申报人学位授予高校和联培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
同时,申报人还须符合《标准条件》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申报途径
申报人应通过其学位授予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由高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统一报送评委会。
五、申报审核
(一)个人申报
1. 材料填写
申报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广东省卓越工程师培育项目职称申报指引》(以下简称“《申报指引》”,见附件3)填写和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4),认真、客观、如实申报。
2. 材料提交
申报人应于2025年6月4日前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至高校。其中,在职研究生应先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其所在工作单位。
申报人应签署提交《广东省卓越工程师培育项目职称申报知情同意书》,承诺如未能在2025年6月具有参加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所获得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学位由广东省内高校授予),或存在专业实践未达到要求、材料造假、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自愿承担2025年本项目职称申报资格自动取消(已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及其他法律后果。
3. 系统填报
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完成填写并提交,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高校审核
1. 材料审查
高校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人参加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开展专业实践时长,以及学历学位等作资格审核。同时,高校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高校应及时向申报人说明申报条件,并退回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评前公示
高校应按规定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名单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高校显著位置张榜或在高校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高校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投诉举报由高校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核查的,可先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明,待核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评委办。
3.材料报送
公示结束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高校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在2025年6月14日前统一报送评委办,其中纸质版材料应密封盖章。
4.相关说明
如申报人为在职研究生的,其材料审查、评前公示环节由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具体按上述要求执行。
公示结束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高校,高校审核通过后,再由高校统一报送评委办。
(三)评委办受理审核
评委办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评委会。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结果公示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学位授予高校应按照评委会发布的公示通知要求,及时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申报人为在职研究生的,由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评审结果。
公示结束后,请高校和单位在《公示情况反馈表》上如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评委办。
(五)证书发放
评审结果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发放广东省职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
申报人应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申报及评审通过的资格,并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二)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评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丁老师
联系电话:020-87113601
电子邮箱:zgxy@scut.edu.cn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笃行楼702
附件: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pdf
2. 广东省工程师培育项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卓越工程师培育项目)(试行)(工程师高评委办〔2025〕1号).pdf
广东省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