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党政公文,由各部门办文人员把公文正文送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公章。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申请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定同意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3.科研项目申请表、报告、鉴定书、标书等,由主管校领导或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签名,或持科技处(社科处)盖印申请单,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4.开设银行账户及一切财务业务,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各类贷款必须有校长或校长所授权的校领导签字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5.项目立案申报表、省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工程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程公司招标选定投标单位认定表、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经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6.学校及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领导审批,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7.贵重仪器、批量购置申请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校领导审批方可加盖学校公章。捐赠物资免税及报关申请表、订购进口设备申报等,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专人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关负责人签名的证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8.向外刊载广告,由学院、部、处开具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原稿送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9.带出海关的文件、书籍、科研物品等,由携带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文件类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出具证明;书籍、科研物品由科技处出具证明,部处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主任审签,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10.使用“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须由主管校长批准,或经校领导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使用时在“授权委托证明书”上填上被授权人姓名,说明授权内容及权限。
11.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保卫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有关职能部门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12.出国留学协议书,凭人事处负责人签字由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13.学生户籍所在地证明,必须有学院和保卫处意见并盖章,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14.机动车辆年审、减免公路使用税,须持有机动车辆车牌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15.留学回国人员需开具购买免税小汽车证明或第一次出境证明,凭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加盖公章的证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16.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由学院专人持有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名册,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字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外文成绩单一般不盖学校公章。学生证由学院教务员统一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17.校内各单位开办的短期培训班的结业证书,不盖学校公章及校长签字章。
18.奖励证书、奖状须附有学校文件和获奖人员名册,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19.教职工的工作证、技术职称资格证、退休证,由人事处派专人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20.其他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200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