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华南工资〔201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第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事业类国有资产和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事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使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事业类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收益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资产资源管理处。
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组织,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对学校所办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评;
(五)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资产资源管理处是学校资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及监督各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筹宏观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四)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报批报备手续,并监督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的宏观管理,组织对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工作,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报工作,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八)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和全校房屋及构筑物实物账的管理;负责收缴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图书馆、档案馆、科技处、社科处、基建处、后勤产业集团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定期向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反映资产变动情况;
(六)学校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是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明细账管理;全校教学科研用房(含学院办公用房)以及非经营性直属单位公共用房的管理;校内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仪器设备处置、调剂的论证、审核工作;教学科研用房(含学院办公用房)与非经营性直属单位用房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土地和教职工公有住房、公共课室的管理。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的管理。
(六)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档案管理。
(九)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后勤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十四条 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工作;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调处的监督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一)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及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学校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需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学校出资企业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三)学校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四)学校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前一年末国有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五)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他。
第十六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八条 学校所办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建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使用要求,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低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处理,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直接调剂。校内闲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后,进行校外有价调拨,所得收入一律归学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学校资产购置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捐赠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还必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二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各单位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规定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报废残值价值较大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上缴财务处,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
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在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学校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 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所办企业是指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 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权限。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任免或建议任免直接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第四十六条 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或决策。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办企业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事项须依照产权关系,逐级审核后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所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所办企业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章 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对经批准可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从事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出资额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事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即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占用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组织评价考核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拟定对学校出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对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与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对所投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章 资产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每半年向资产资源管理处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
(二)学校资产总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和上报。
(三)学校出资企业按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电子数据;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说明及电子数据。
(四)学校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每季度需报送企业财务季报、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电子数据到资产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备案;每年三月中旬需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说明及电子数据到资产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五)建立学校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出资的各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派机构,按照委派机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五十五条 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校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全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资源管理处按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全校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校出资企业的监督,参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学校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六十一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个人疏忽或过错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 26 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华南工资〔2010〕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