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对外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

发布者:秦霞发布时间:2021-04-08浏览次数:706

2021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对外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照关系表适用于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适用于各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监测工作。现摘录对照关系表中的编制原则和参照范围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以国家规划文件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为指导,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编制思路和框架设计,明确适用范围。

(二)实现产业直接对照。把握专利分类专业特点,将国际专利分类直接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进行对照,为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提供统计依据。

(三)确保产业全面覆盖。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部领域,实现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全面对照关系。

(四)应用位置优先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基础技术涉及的分类号,可同时应用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和相关服务业等产业的,优先对照至该应用位置。

(五)注重实际可操作性。按照技术相关度,将国际专利分类对照至最相关且唯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位置,便于统计使用。

(六)具有动态可调整性。可随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际专利分类的调整以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发展实现适应性调整。

二.参照范围

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脑科学、量子信息和区块链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建立关系 1872 条,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 8 个部、89 个大类、317 个小类、2893个大组、35473 个小组。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对外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照关系表适用于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适用于各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监测工作。现摘录对照关系表中的编制原则和参照范围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以国家规划文件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为指导,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编制思路和框架设计,明确适用范围。

(二)实现产业直接对照。把握专利分类专业特点,将国际专利分类直接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进行对照,为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提供统计依据。

(三)确保产业全面覆盖。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部领域,实现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全面对照关系。

(四)应用位置优先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基础技术涉及的分类号,可同时应用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和相关服务业等产业的,优先对照至该应用位置。

(五)注重实际可操作性。按照技术相关度,将国际专利分类对照至最相关且唯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位置,便于统计使用。

(六)具有动态可调整性。可随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际专利分类的调整以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发展实现适应性调整。

二.参照范围

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脑科学、量子信息和区块链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建立关系 1872 条,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 8 个部、89 个大类、317 个小类、2893个大组、35473 个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