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国重室技术人员及办公人员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国重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实验室主任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实验室副主任任成员。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国重室实验技术人员及办公人员。
第六条 考核实行国重室主任副主任、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采取打分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个人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个人工作总结。
第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过程和统计考核结果。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分作为年度绩效奖励的根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实际执行中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