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重科研用房管理,盘活实验室有限空间,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用房使用效益,根据华南理工大学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见附件1),结合国重室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用房包括实验室与办公室,不含国重公共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展厅、会议室、公共测试平台、共享实验室、预留实验室等)。
第三条 国重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科研用房管理,包括:审议批准国重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审议批准科研用房配置申请与调整方案。
第四条 国重实验室逐步推行“基本面积+租用面积”的用房计费制度,鼓励国重实验室固定人员预约租用公共平台的设施(仪器、设备、共享实验室等)。
第五条 学院没有分配科研用房的固定人员占用国重实验室用房参照《华南理工大学院级用房管理办法》(2019)中规定的标准收取,不超过学校基本面积部分的收费标准为240元/年•平方米,超出部分收费标准为480元/年.平米。已在学院分配科研用房的固定人员原则上国重不给科研用房,实验室重大研究方向确实需要占用国重实验室科研用房的,收取标准为480元/年•平方米。
第六条 科研用房的使用人,按该房间实际用电量向学校缴纳电费,每度电的收费标准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七条 单独使用整个房间的,由该使用人缴费;两人或多人使用一房间的,由使用人分摊该房间的费用。
第八条 共享实验室部分,如超净室、公用通风橱等,以收取使用费或仪器测试费形式,缴纳相关用房占用费。
第九条 科研用房使用人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用房使用费和电费。对于欠缴、拒缴用房使用费的人员,国重可向学校人事、财务部分申请暂缓发放相关人员欠费期间的“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直至其缴清应缴用房使用费。
第十条 科研用房调配权在国重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各研究人员如果改变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应报国重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对闲置3个月以上的科研用房,国重室有权收回闲置房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仅对科研用房收取使用费,国重公共用房的用房费和电费从每年开放运行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作为引进人才的空置房间产生的费用,暂时由国重室开放运行费支出。引进人才到位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十四条 短期使用科研用房,需填写实验室借用申请表,缴纳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折算。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学校用房管理办法同时实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