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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11-07 访问次数:554

第一条 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各项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任务的必备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能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购置:

1.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相关科研工作的需求,同时考虑仪器设备采购经费的来源和额度,由主任会议确定采购意向。

2.实验室相关技术人员完成调研并提交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预测产出、预期使用率、选型、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实验室主任进行评议审查和决策,大型仪器还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确定采购清单后,根据学校相关采购程序完成采购。

4.自制仪器设备需对其设计制造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主任会议论证同意后立项进行试制,试制结束,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对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条 管理:

1.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系统。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购置相关文件、使用记录、维修维护记录、文书资料(含视频培训资料)、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依据。

2.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每一台仪器设备,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专门管理,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台仪器设备,均需制订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含应急预案)和维修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

4.收集仪器设备的更新信息,随时掌握仪器设备发展的新动向。

5.收集仪器设备的科研产出,在此基础上调研科研需求,以便更好的为科研服务。

第四条 使用:

1.根据实验室开放共享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均在预约系统中预约使用。

2.仪器设备使用人员需熟悉和掌握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仪器设备使用前技术人员需检查完整情况和使用条件,确定安全后方可启动仪器设备,注意检查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周期。

4.对非管理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部分仪器设备培训合格后可以允许其独立操作。

5.使用过程中随时监控仪器设备状态,有异常时及时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紧急情况按照安全规程中的应急预案处理。

6.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应进行停机、断电和清理,包括仪器周边卫生,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维修和维护:

1.每台仪器设备均需制定维修维护计划,包括校准、维护周期、备品备件库存记录等;

2.仪器设备故障时,首先报主管领导,说明使用过程和故障现象,由主管领导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确定无法自行维修后,再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3.特种设备需按监督检验周期送检或由专业厂家进行上门检验。

第六条 功能开发:

1.在不改变仪器设备原有功能基础上,可以对仪器设备进行功能的升级改造,使之发挥更大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按相应的自制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升级改造。

2.鼓励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开发新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

3.鼓励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开拓探索新的科研领域。

第七条 报废:

1.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2.仪器报废需经主任会议论证通过,按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程序进行。

3.对于部分报废的仪器设备存在废物利用的价值,可以向学校申请报废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