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的所有经费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在学校设立经费卡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一切财务均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一切财务均服从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国家下拨的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
2.国家下拨的实验室开放运行费;
3.实验室向国家申请且批复的科研仪器设备费;
4.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与中央高校业务费的实验室配套建设经费;
5.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申请的实验室专项研究经费;
6.实验室公共测试服务费;
7.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项目或会议资助。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项目经费独立核算,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重大经费支出(如仪器购置、环境改造、自主研究课题、开放基金课题)由实验室统一组织论证后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运行费(除开放基金外)、实验室仪器设备测试服务费等,均可用于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包括行政经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七条 报销时必须写清支出理由,根据学校规定写明经手人,证明(或验收)人,经实验室主任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与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上报学校(学院)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统计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及时提供各项数据供实验室决策使用。每个月向实验室财务负责人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向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