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规章制度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7 访问次数:8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科学地使用实验室专项经费,增强实验室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凝聚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国际合作、人才引进与培养、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分类管理,提高效益。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动态调整,择优支持。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优先支持特色优势课题组,同时支持新方向探索再兼顾其他。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学校、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第五条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实验室公共性开支范围为满足实验室开放所需增添的书刊、资料费用实验室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等内部印刷费用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用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费、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及聘用人员薪酬,开放课题成果奖励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的总规划,定期迎接重点实验室的评估。

第十二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下达的分类分档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1.评估结束后,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2.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学校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3.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及时规范有效地用好下拨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学校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接受学校等各级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上报。

第二十五条 配合学校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配合学校等部门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财政部、科技部的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