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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生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7 访问次数:2722

第一条 为实现实验室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规范学生助理的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助理是指实验室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招收感兴趣、能胜任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工作,协助实验室老师做好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学生聘用人员。

第三条 学生助理的聘任按照“按需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学生助理招聘原则上每学年一聘,每学年开学初组织进行,特殊情况需临时选聘的,用人部门需提前两周向主管领导提出岗位设置需求。每层楼实验室公共平台学生助理岗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助理工作应安排在课余时间,不能与正常的教学科研计划相冲突。学生助理每周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同一岗位可以多人交替协管。

第四条 学生助理的选拔面向校内相关学院在读一年级以上全日制研究生,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学生助理的工作为辅助性工作,用人部门不得用学生助理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第五条 学生助理选拔条件

1通过学校、学院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实验室的三级准入资格,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在实验室没有不良记录。

2.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团队意识;熟悉相关仪器设备基本原理,具备独立操作和维护能力。

3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没有不及格科目,时间充裕,学有余力,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4具备实验室相关安全知识,熟悉相关仪器设备基本原理,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熟悉常用分析及办公软件;英语良好,能够阅读英文实验操作流程、设备说明等。

第六条 学生助理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信息。根据职能部门核定的岗位需求,对学生助理岗位需求部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要求等信息向全体学生公布。

2报名。应聘分为学生自荐和组织推荐两部分。如实填写《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生助理岗位申请登记表》上的相关信息。

3考察评议。选聘小组参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察,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4岗前培训。由实验室实验技术老师负责对新进助理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结果公示。拟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实验室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改者取消聘用资格:

1违反学校和实验室规章制度;

2工作态度不端正,经常缺勤缺岗或不服从管理的;

3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试作弊或者考试出现不合格科目者;

5有其他提前解聘原因的。

第八条 学生助理岗位职责

1学生助理在实验室技术老师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2主要负责协助实验室技术老师做好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安全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实验室卫生监督工作等。

3定期向实验室技术老师汇报工作情况,并撰写工作小结。    

4完成实验室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生助理岗位要求

1自觉遵守实验室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用人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

2.严禁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包括聊天、下棋、打牌、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听音乐等,一经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累计三次以上直接解聘。

3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如有事请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管理老师并获得批准,并做好与其他同学换班或工作交接手续。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来者,按旷工对待,第一次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累计三次以上直接解聘。

4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助理岗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呈,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除聘任。助理任期期满或提前解聘时,应与新一届助理完成交接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学生助理薪酬待遇

1.工资月结,按学校奖酬金形式每月月底发放。

2.参加大仪设备技能培训。

3.学生助理在工作期间可优先接受系统学习各类仪器的操作培训;可享受所协管仪器设备使用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学生助理考核与奖惩

1学生助理工作的考核由主管领导及服务楼层实验老师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

2对学生助理的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学期期末考核一次。

3对于表现突出的、综合评定优秀的学生助理,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学生助理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获奖比例不超过30%。考核合格者,根据个人意愿可续聘,下次用工招聘可优先考虑。

4对于不遵守工作纪律或没有完成指定任务,表现较差的学生助理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入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助理,不再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