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项目的组织实施,推动实验室的基础研究和自主创新,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主要用于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围绕生物质材料科学基础、生物质材料的先进制造、高性能生物质材料与纸基材料相关的重大和前沿问题展开创新性研究,推动我国生物质材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经费来源于科技部下拨的实验室专项经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的使用按照《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课题的设置、检查和验收参照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和评估规则,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 自主研究课题每年设置3-4项重点项目和若干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瞄准国际科学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形成实验室明显科研优势与特色为导向,以获得重大创新性成果为目标。面上项目需要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但鼓励自由探索。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
第七条 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项,面上项目由固定人员经费和科研奖励(依照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组成,经费按年度拨付(50%+50%)。获得重点项目资助的人员,在项目执行期内将不再拨付固定人员经费。
第八条 自主研究课题的管理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自主研究课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课题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将根据任务量和完成任务质量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实验室签订合同,按照合同任务执行。课题经费与课题获得的成果挂钩,旨在绩效结合,推动实验室良性发展。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项目进行及时跟踪,每年集中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根据提交的中期进展报告结合工作进展汇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差的项目将予以口头警告,并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执行评价仍然为差的项目将不再拨付剩余经费,节省的经费用于奖励执行评价优的项目。
第十条 每年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评估。于每年学术委员会召开前进行全面汇报,包括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提交相关成果(论文,专利,成果鉴定书,奖项证书等)的证明文件,并组织集中口头报告,陈述一年来取得的成果,课题有关执行情况将在实验室内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自主研究课题重点项目需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实验室依据“科学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进行审定后对外公布,一般情况下每2年集中受理一次。自主研究课题面上项目面向所有固定人员,无需申报,每1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二条 申请自主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必须满足以下限项规定:
1.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实验室项目;
2.主持的实验室项目未结题前不能申报新项目;
3.新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的项目总数限为2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认真填写合同书,经单位盖章后提交实验室,逾期不提交按自动放弃处理。除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外,项目负责人在填写合同时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生效,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室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时必须以“华南理工大学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相应的外文译名)作为第一署名单位,重点项目须在致谢部分标注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规定执行,并符合华南理工大学财务处的规定。拨付的课题经费开支进度须符合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于拨付当年9月30日前完成75%的经费使用,并于当年12月20号前完成所有开支。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除学校财务处核减当年余额外,实验室将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拨付经费,或核减负责人下一个立项项目拨付额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资助项目执行期满时需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并附成果证明材料,实验室将对提交的结题报告进行结题验收评价,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分为优秀结题、结题和不予结题三类:优秀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在下次申报实验室项目时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不予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将取消5年内申报实验室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完成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可向实验室申请延期结题,最长延期期限为1年,延期期满后须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成果证明材料,实验室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结题验收评价。未按时提交材料的项目按照未通过结题验收处理,取消项目负责人5年内申报实验室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实验室将对立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累计评价,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制度。信用较好的人员将提高资助几率和资助额度,信用较差的人员将降低资助几率和资助额度,将实验室经费用于真正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通过实验室资源调控为实验室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验室资助项目执行期间和结题后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结余经费不得划转。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