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 号文)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正常发挥公章的行政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公章由实验室专职行政副主任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用印范围。“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公章用于以实验室名义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开放课题、以及培训活动等。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 常规工作程序中已明确有固定格式的文件或表格,由实验室行政副主任审核后用印。
(2) 各类申请、证明、介绍信需由相关主管主任核实并经行政副主任审核后用印。
(3) 上报材料、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经主管室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本办法由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