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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31 访问次数:488

第一条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资料、文档、软件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未经研究组长允许,不得带走任何资料等。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所有工作必须做好完备的文档说明,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后,移交给项目负责人。

第二条  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前申请专利,有关论文的发表需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资料、文档以及相关载体等移交给实验室。否则不予答辩和办理离室手续。

第四条  实验室内部鼓励交流学术思想,提倡资源共享,但拷贝和数据资源需经研究组长允许。

第五条  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报告,凡是引用别人的工作、图片或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对在技术、资料等方面于论文有贡献且未列在论文作者行列的,必须在论文中加以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