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1年11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推动实验室在发光材料与器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自主创新,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一个对国内外开放的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统一向国内外发布,并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后确定。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实验室专


项经费。


第二节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主要资助发光材料与器件研究领域以下方面的研究项目:


     1.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方法研究课题;


     2.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 开放课题应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符合,并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节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员为非本实验室固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2.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已经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了SCI 收录的论文;


     3.申请实验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仪器使用经验有两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当年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 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要资料齐全。


第四节 申报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申报之前应阅读《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办法》和《指南》可在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网页上下载;


    第十二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网页上下载;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按项目申报通知规定日期办理。


第五节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评审按实验室学术组审查、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核、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节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二年。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订合同;


     2.核定课题资助经费;


     3.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主持课题验收;


     5.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总一般不超过10万元。获得批准后,首期可使用50% 的立项经费,课题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对年度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将按照发表论文档次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中期检查评定为优、良者,将可以使用余下50%经费,差者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取消经费余额。结题评定为优者,下次开放基金申请将获得连续资助;结题评定为差者,不受理第二次申请。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2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和论文目录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作者署名单位之一必须为“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英文标注“StateKey Laboratory of Luminescent Materials and Devices,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其所在单位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


第七节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目前是中央财政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实验室专项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实验室资助课题不对课题承担者进行拨款,而是采取实验室统一登记管理,实报实销的经费管理办法。所有开支需由开放实验室主任(或主任授权)签字后方可报销,借款单、校内转款单、报账单需盖有实验室公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可在以下现范围内列支:有关开放实验室资助资金项目的科研旅差费、会务费、材料费、资料费、测试费、复印费、成果出版费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光材料与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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