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
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1993年制定)
(2003年修订)
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和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其它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对外联系具有积极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的情况,现对我校1993年制定的《关于授予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聘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华南工人字[1993]第31号)进行修订。
一、名誉教授的授予
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学校或者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在拟聘期生效的3个月之前由基层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学衔审批表》(贴上受聘人近照),一式二份。表格填好后连同电子版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聘任办)组织评审。
(2)同行专家评议:对拟聘者的评议由人事处(聘任办)组织,须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一般为非本校的)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聘请单位审批:聘任办将通过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4)学校审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授予称号: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3.其它要求
(1)各聘请单位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和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学校要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客座教授的聘请
1.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为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教授或其它正高级职称;
(3)受聘期间是在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长期(一年以上)访问学者。
2.聘请程序
由基层单位在拟聘期生效的1个月前提交书面报告到人事处(聘任办)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被聘请者是境外人士),并填好《华南理工大学聘请客座/兼职/顾问教授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包括被聘者来校后的具体工作计划),贴上近照,一式二份。经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院长)及学校对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后,方可聘请。由学校领导颁发聘书、校徽。
三、兼职教授(含兼职副教授、兼职高级工程师等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聘请
1.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为国内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聘期内保证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每年3个月。
2.聘请程序与客座教授聘请程序相同
四、顾问教授的聘请
1.顾问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是国内)高级专家、学者或大型企业总工程师在本校担任指导性职务,同时是具有一定荣誉性的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2)一般具有教授或其它正高级职称;
(3)受聘人愿意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其它工作提供指导或帮助。
2.聘请程序与客座教授聘请程序相同
五、聘期、考核与报酬
1.聘任期最长一般为三年。续聘时要办理有关手续。
2.短期(一年以下)或临时性来校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的校外专家、教授,一般不宜聘为顾问、兼职教授。
3.对于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各聘请单位在聘期结束前需对受聘者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对受聘者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
4.对于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学校不付薪酬。
5.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受聘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各类人员,按其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可适当支付酬金。各单位提出聘请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酬金及差旅费,一般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其他
1.拟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一般不能高于其原职称(即对等聘任)。需要高聘者应通过学校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评审,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二级单位主管(院长)签署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对学校各项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由校长特聘。
2.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院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七、以前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