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造和谐校园,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红线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园林绿化应以建设绿色生态文明校园为目标,加强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把校园园林绿化纳入学校日常工作中,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后勤处为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管理科负责全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树木修剪砍伐报批手续。
第五条 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不断提高学校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学校园林绿化建设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提倡规划、建筑、绿化三合一的同步规划,使得校园整体环境和谐统一。
学校在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应充分考虑保护校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考虑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维护华南理工大学的历史风貌与自然形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校园内绿化规划用地的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九条 校园基建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条 绿地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应,增强绿地的渗水功能,不得硬底化,土方回填后的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地面上绿化或者在建(构)物上进行立体绿化的,绿地有效覆土层必须符合绿化工程规范。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但私人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学校建设或学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必须向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文、学校会议纪要、施工平面图,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
(二)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树木情况、实施方案。
(三)树木处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后勤处园林管理科负责办理相关绿化手续。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迁移、砍伐,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后勤处园林管理科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绿化的部门对校园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养护、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
第十五条 修剪树木的,应当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原则制定修剪方案,并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进行修剪。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应当由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将修剪方案提前十日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修剪符合规范要求。树木修剪按照《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校园树木处理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在校园公共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校园空地、绿化用地内种植蔬菜类植物;
(三)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四)损害树根、树干、树皮,树穴表面硬底化;
(五)在公共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
(六)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
(七)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八)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九)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
(十)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在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处理。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植树活动,应经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内种植规定树种。
第二十条 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学校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学校绿地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给予处罚;
(二)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园林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三)阻扰学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后勤处园林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