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实体采购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体现高效、优质采购,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华南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实施细则》、《华南理工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华南理工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后勤服务实体(以下简称实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体及下属各单位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具体定义如下:
货物指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所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拆分项目。
第五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实体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采购计划,按照相关要求有序、规范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报学校招标中心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第八条 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以上至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的项目,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实施细则》《华南理工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中心通过校内比选、定向采购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限额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法定采购程序实施。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学校限额的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散采购按以下工作程序实施:
(一)货物的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实体按照比价择优的原则组织采购与实施,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招标中心进行网上竞价;
(二)服务的采购:
1.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实体采用适宜的方式择优采购,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2.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实体填报,实体采购监督小组确定采购方式、鉴证报价、参与谈判过程等;
(三)工程的采购:
1.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实体自行采用适宜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实体填报,实体采购监督小组确定采购方式、鉴证报价、参与谈判过程等;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处质量与控制中心牵头组织采购监督小组参与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采购监督小组成员由合同造价科、综合科、财务科、质量与控制中心、使用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人员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质量与控制中心建立技术人员专家库,促进实体内部资源共享,保证采购质量。
第十二条 各实体应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开展采购工作,如不能设立专职采购人员的,须将采购纳入兼职人员的岗位职责。采购人员不能兼验收、仓管、报账等职责工作。
第十三条 各项采购管理要建立审批、询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反馈等清晰的工作程序。对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货物采购要建立采购台账制度。属固定资产的按照相关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物品实行专人验收,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采购不符合要求规定的物品,验收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并报采购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物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填写付款单到实体财务报帐,付款单必须附有申购单、发票、有效单据及验收人员开具的进仓单。
第十六条 实体建立供应商库,加强供应商管理。对确定的长期合作供应商(指签订一年期或以上年限合同的)需建立动态考评管理机制,对资质和各阶段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水平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失去诚信的合作供应商应建立黑名单制度,今后不得录用。
第十七条 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和签订,并做好存档管理。重要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履行情况评估。
第十八条 各实体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九条 质量与控制中心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采购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凡未按上述管理规定或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单位或个人,财务不予支付款项。由此发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体其他采购相关规定内容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由后勤处质量与控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