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五山校区教职工住房及住宅小区(以下统称住宅小区)的管理,明确职能部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房及其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小区,是指我校教职工居住的相对可封闭的,便于集中管理的生活小区,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住房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三条 住宅小区管理实行授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住户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学校办公室、后勤处、资产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参与小区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住宅小区管理采用居户个人有偿服务和收取居户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管养小区的两种方式相结合。物业管理公司为住宅小区提供安保、保洁及保绿等物业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参照《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物业管理办法》引入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章 住户及住委会
第六条 由后勤处牵头,筹建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住户代表参加的住户管理委员会(简称“住委会”)并制订《华南理工大学住户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后勤处、住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甲乙方关系。
第七条 住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住委会章程进行工作;
(二)制定住户公约;
(三)审议小区管理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小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对小区管理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协助小区管理单位催收小区管理费;
(五)根据学校和住户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住委会根据住户代表大会的意见可以参与物业管理公司招标过程。
第八条 住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用途,公租房不得擅自出租、转租住房;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外立面。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不得在楼板无梁的地方砌砖墙;
(三)除自用生活性燃料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有浓烈异味等物品;
(四)不得在住宅区内放养牲畜和家禽;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活动;
(六)执行住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攀折树木和花卉;
(二)乱抛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占用楼梯间、公共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和车棚等公用场所而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损毁公共设施和物品;
(四)超速驾驶、乱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五)影响住宅区美观的乱搭、乱挂、乱贴、乱写和乱画等;
(六)聚众喧闹,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上门推销、流动摆卖和闲杂人员收购废品;
(八)法律、法规及住户公约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向相关行政部门上报采取行政处罚。
第三章 小区管理
第十一条 由后勤处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各住宅小区的条件建立小区管理部,对小区的保安、保洁、保绿和保修等工作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处职权包含:
(一)制定物业管理公司招标需求,包括工作规程,工作内容,以及定编、定岗和人员聘用等;
(二)制定小区管理具体措施,制止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三)协同住委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
(四)后勤处物业科每月召开一次小区物业考核会,参加人员为后勤处、各小区住户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根据考核结果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和服务费用;
(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便民利民的多种经营和特约、专项的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以为住户服务和赢得住户满意为宗旨;
(二)履行学校的授权和住委会的委托,依法管理和服务:
(三)接受学校、住委会和住户的监督:
(四)向有关部门提供住宅区的信息资料和协助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小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维护小区安全和秩序,实行门岗值班和小区内日常24小时巡查,对进出小区的机动车辆和闲杂人员进行管理:
(二)负责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每天清扫室外公共道路,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理卫生死角、公共地方乱堆放的杂物和乱贴的广告:
(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绿化,养护树木和草被,清理枯枝和杂草;
(四)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协助资产处清理被侵占公有住房,以及清理违章搭建、加建和装修等:
(五)接受住委会委托的管理业务,开展住户需要、法规允许的专项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住户有权向学校管理部门投诉,学校和住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直至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签订合同。
第四章 收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管理费,清洁费每户按标准收取。工资关系在学校的住户,其管理费、清洁费由学校财务处每月从工资中扣付;其他住户的管理费、清洁费按每季度收取,由住户到各小区物业管理部缴交或物业管理公司派人员上门收取。
第十七条 小区管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支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以及住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