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物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物业管理项目,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结合五山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所有公共区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不包括教工生活区域)。

第三条  办法表述的物业管理服务包含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楼宇管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后勤处牵头成立五山校区物业管理监督和评价领导小组。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资产处、后勤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对学校负责,定期向学校汇报校园物业管理情况;

(二)参加月度或年度的物业管理考核评价会议,根据会议结果对物业公司的月度或年度费用进行核定;

(三)对物业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重大突发事故、或对校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处理决议;

第五条  后勤处牵头成立五山校区物业管理监督和评价小组。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各学院及直属单位选派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对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汇报物业公司日常工作情况,收集物业公司工作过程、考评结果材料,给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二)与物业公司对接,及时反映和解决物业公司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确定学校各物业具体使用单位的联系人,组织联系人对物业公司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处理物业公司服务方面相关的投诉并进行整改跟进;

(五)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和所得评分将作为合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招标中心、纪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招标工作。

第三章 准入制度

第七条  进入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严格按照政府学校制定招标管理办法参与投标并按《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合法用工,如在学校项目合同期内因违法用工发生用工纠纷,由物业公司负全责;如违反合同条款,学校有权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学校物业项目要求建立配套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员配置等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须通过参与投标方式获得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处对五山校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五山校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包含托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及监管考评、合同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双方全责及责任认定要求等组成。

第十四  合同届满或者提前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撤场前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清账务,档案资料移交、各岗位交接、资产设施移交,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后,经过校方审核,方可撤场。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核算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以本合同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物业管理服务监管与评价实施办法》及双方确定的考评细则,进行相应扣缴结算。

第六章 物业管理考核评价流程及分工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监督考评流程

(一)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使用单位对物业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评分;

(二)后勤处物业科负责收集考核资料、汇总考评数据;

(三)组织召开考评会议,对物业公司的执行标准、服务过程、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核定月度(年度)物业管理费用;

(四)对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后勤处物业科负责收集考核资料、汇总考评数据、组织召开考评会议;物业科负责校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项目、维修科负责校区维护与维修项目的考核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大楼楼宇管理项目、清洁卫生项目、维护与维修项目的考核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的楼宇管理项目、清洁卫生项目、维护与维修项目的考核评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大楼、场管楼宇管理项目、清洁卫生项目、维护与维修项目的考核评分。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项目的考核评分。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及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物业的楼宇管理项目、清洁卫生项目、维护与维修项目的考核打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五山校区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做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