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实体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障后勤服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和后勤实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服务实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实体签订《广州华工西湖苑宾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
第四条 后勤服务实体要高度重视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工作,遵守本单位请假、续假、销假等程序和制度;各服务实体严格依规做好本部门职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作考核、兑现薪酬福利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请假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职工请假须事先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各后勤服务实体建立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时间,对职工考勤原始记录保留二年备查。
第八条 职工须认真遵守后勤服务实体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各服务实体实行全员考勤制度,并订立考勤办法,由服务实体正职主任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监督、管理各类人员考勤情况。
第十条 各服务实体按月向后勤处综合科报送书面考勤情况表,报送时间为次月2日前,寒暑假期间,报送时间顺延至开学后两天内报送。考勤情况表中须注明非全勤人员情况,并由各服务实体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各服务实体应当妥善保存职工请假条、转诊单和诊断证明等考勤凭证,如实填写考勤报表。
第三章 病、事假
第十二条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在出具县一级以上医院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方可休病假。赴医院诊断所需假期可电话申请,但须计入病假期,在履行请病假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疾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 性疾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
第十四条 病、事假申请审批
(一)后勤服务实体正职主任请假1天及以上的,向后勤处分管处领导申请,由后勤处处长审批。
(二)后勤服务实体副职主任请假3天及以内的,向正职主任申请,由后勤处分管处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后勤处处长审批。
(三)后勤服务实体主任助理、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人员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所在服务实体正职主任审批;7天以上的由后勤处分管处领导批准。
(四)后勤服务实体二级主管以下职工请假,15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实体正职主任批准;15天以上的由后勤处分管处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病假、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按所属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医疗期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事假需提前申请,事假期间无薪。
第四章 婚、丧假
第十七条 享受婚假、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
(三)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八条 职工的婚假、丧假须向服务实体正职主任申请,由后勤处分管处领导审批;服务实体正职负责人请婚假、丧假的,须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婚假、丧假期间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条 职工婚假、丧假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二十一条 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休产假。女职工休产假,须本人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医院证明,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按请假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第二十二条 哺乳假。女职工哺乳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各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每天 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六章 旷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三)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或离岗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以上,一天以内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7天者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擅自离职或不按规定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单位临时聘请人员的代工补偿。
第七章 加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后勤服务实体存在超时加班的职工原则上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发放加班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加班须征得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纳入月度实际考勤,经考勤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有效,其他情形不视为加班。
第八章 休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实体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福利待遇按相关劳动政策法规执行。后勤服务实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职工轮休,如因工作性质无法安排双休的,余休可安排在经营淡季或学校寒暑假期间进行补休。
第三十条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全薪年休假,年休假不包括其他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内,即遇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休年假必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由所在后勤服务实体根据学校寒假、暑假假期以及结合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一)职工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单位不能安排休年假的,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年,年假分段安排的与职工协商,一般不超过三段。
(三)职工享有轮休假期多于年假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少于的则补足年假天数。
(四)职工病、事假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已休的,延扣明年年假。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