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9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南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后勤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后勤处的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对后勤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领导班子主要以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或可授权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后勤处以本处领导班子会议处务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后勤处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后勤处层面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后勤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3.后勤处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重要材料的审定。制定、调整下属各中心、部门发展计划及考核目标。

4.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职数、人员招聘主管以上员工交流与轮岗。

6.后勤处干部队伍、员工队伍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以及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7.后勤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信访处置、员工违规违纪等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的配置和处置。

9.后勤处对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

10.员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后勤处评先评优及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向学校及上级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事项的审定。

12.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及后勤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理。

13.其他需要由后勤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后勤处主管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后勤处层面的重大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1.后勤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岗位调整。

2.后勤处下属各实体及企业主管及以上人员,以及享受副主任以上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3.重要的人才引进、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拨与培养。

4.后勤处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5.涉及后勤处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选。

6.后勤处科级干部的考察推荐。

7.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后勤处规模条件、服务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后勤处层面的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投资或学校授权后勤处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后勤处下属各中心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2.后勤处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4.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

5.不动产购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6.后勤处有关项目收费、校园商业网点规划、经营性行为准入等。

7.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原则上大额度资金标准不高于10万元(含),达到学校“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标准的,以及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计划调整,除提交本单位会议讨论后还需报学校研究决定。后勤处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日常业务支出和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非日常业务支出,已有合同的,按合同条款支出。

2.超年度预算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日常业务支出和单项5万元(含)以上的非日常业务支出。

3.对捐赠或赞助10万元(含)以上支出。

4.用于后勤事业发展的10万元(含)以上支出。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应调查该人员的廉洁情况。

2.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后勤处教职工代表审议或通过。

3.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后勤处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并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集体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后勤处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认。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符合会议要求的会议成员到会。可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相关规定,合理设定会议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对决策建议逐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或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集体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向单位正职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后勤处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后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后勤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