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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
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修定稿)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校“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咨询。
二、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管理,推动校本研究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由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高教所)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及其他具体管理工作,以及成果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类别。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每年发布课题及立项指南。申报要求、资助额度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条 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申报原则
1.项目申请人应填写《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2.已获学校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资助且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
3.已获学校其它单位研究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高教所组织实施,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高教所根据专家评审立项意见,形成立项和资助经费方案。
四、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批准立项通知后,应按批准的经费额度重新填写经费预算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高教所办公室,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华南理工大学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立项资助课题实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高教所负责立项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应主动申请暂停项目研究,或者申请项目终止。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高教所同意后方可实施:
1.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以及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2.项目完成时间延期2个月以上或再次延期(注:课题结题前1个月内不得提出延期申请);
3.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撤销项目承担资格,追回已拨结余经费,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由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资助的课题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中,必须按课题资助标注规定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未标注的成果,不得列入验收支撑材料。
五、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期满后,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出结题申请,由高教所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工作。申请项目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2.按照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3.所有研究成果必须以“华南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并标注“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批准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高等教育研究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