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2.04.14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关于非学历教育相关规定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保证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开展,现就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从严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6号)要求,在教育部对学校整改结果确认前,学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办学,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二、除来华留学人员培训项目外的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归口审批并备案;来华留学人员培训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审批后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依照项目类型由校内相关单位统一实施。其中,来华留学人员培训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承办;其他类型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各专业院系应在确保做好学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前提下,加强在非学历教育课程研发、教学设计、项目推介等方面的投入,参与开展非学历教育。

三、校内其他单位(含非实体性质的单位)、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非学历教育项目须严格遵守“按审批计划办班、按审批内容宣传、按协议约定开办、按学校规定收费、按结业人数发证”的要求,禁止超出学校批准的计划、方案内容范围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招生、收费和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等活动。

五、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费由学校统一收取。项目收支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分配。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以捐赠的名义收取非学历教育费用。与非学历教育项目相关的赞助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六、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承办单位提出,按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应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未经学校批准,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学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内从事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不得擅自将校内教学、生活设施及场地出租给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使用。

八、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监督检查管理,对不执行相关规定,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管理不到位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学 校 办 公 室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