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9 浏览次数: 1337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和《华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工作,提高会议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必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1. 议题提出必须确保必要。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2.相关部门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
(1)议题涉及领导职数、机构编制、财务、用房等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意见;
(2)议题涉及法律法规或对外签署协议事项,需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或提交法律顾问意见;
(3)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4)对学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型、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5)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供起草或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并征求法律事务办公室或法律顾问意见;
(6)议题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和师生切身利益调整的,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建议方案利弊分析报告和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7)根据有关规定,议题上会前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必须同步报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1.凡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表”(见附件);
2.学校职能部门提出议题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议题呈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表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