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十五问
发布时间: 2014-12-16 浏览次数: 460

 

1.为什么要制定《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把“加强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为此,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积极推进高校章程制定工作。大学章程是学校对大学精神、办学理念、发展目标、管理体制、校内外关系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的“宪法”和“基本法”,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华南理工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1章第2条明确规定:“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学校将以《章程》为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2.《章程》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章程》主要涵盖了两个核心问题,即“办什么样的大学”和“如何办好大学”。除序言外,《章程》共有1092条。

“序言”、第1章“总则”、第9章“学校标识”设计解决“办什么样的大学”问题。在总结办学历史经验,突出既有办学特色,科学前瞻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凝炼学校大学精神,形成办学理念,明确办学目标,科学规划未来。

其余8章解决“如何办好大学”问题。其中,第2章“举办者与学校”、第3章“学生”、第4章“教职工”、第8章“学校与社会”等4章,力图以制度形式规范学校与举办者和社会的关系,与学生和教职工的关系。第5章“管理体制”、第六章“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规制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分别载明了党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行政管理与民主参与,以及校、院两级关系,解决“权该怎么用”的问题。第7章“财务、资产、后勤”规定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财务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体制和后勤保障体制,解决“钱该如何管”的问题。第10章“附则”对《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解释权、生效时间等技术性问题作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可执行性。

3.《章程》载明的学校发展目标是什么?

学校第14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的中长期发展目标;第15次党代会进一步明确为“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13年,学校第十六次党代会提出:今后5年,“基本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此基础上,到2022年建校70周年前后,学校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地位更加巩固。”基于这一定位,《章程》“序言”提出“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同时,建设一流大学,是学校在创建之初就树立起的理想和信念,也是学校一直以来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随着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逐步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必然会加快,中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地位必然会提升。因此,无论是基于对学校历史传统的继承,还是基于对学校长远发展的谋划,《章程》在对学校发展目标的定位上,都应体现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追求。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章程》“序言”还明确提出“朝着世界一流大学的远大目标迈进”,明确了学校发展的长远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4.《章程》规定的学校办学自主权有哪些?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1章第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据此,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章程》第2章第13条载明了学校享有的11个方面办学自主权,即制订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务评聘、薪资分配;对师生实施奖励或处分;财产管理和使用;收取学费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5.《章程》如何体现师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和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为贯彻以师生为本的理念,注重突出广大师生员工的办学主体地位,《章程》一方面把“学生”和“教职工”单设两章,分别作为第3章和第4章,凸显了这两部分内容在《章程》整个结构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在具体内容上,在相关章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学生应享有的9个方面权利(第3章第16条)和教职工应享有的7个方面权利(第4章第23条)。其中,第16条第(三)、(四)款内容体现了学校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第23条将“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作为第(一)款,彰显了学校对学术核心地位和教师主体地位的尊重。另外,《章程》还规定“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学习和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

二是明确规定了学校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形式和途径(第18条),如学生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是明确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20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第29条),并规定这两个委员会都要分别有学生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参加,明确了师生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其他章有关条目规定了师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如第7章第74条规定后勤保障要“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第75条规定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等。

 

6.《章程》对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章程》第5章共有10条内容分别阐述了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涵义及其关系,并对学校党委和校长的主要职责(职权)、实施领导和行使职权的机制和基本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32条规定“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37条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章程》第34条规定了学校党委赋有的7个方面主要职责,第38条规定了校长拥有的6个方面主要职权。

另外,学校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党政议事规则,对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细化,进一步从制度上理顺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和工作机制。

 

7.《章程》如何保障学校科学决策?

《章程》第5章、第6章对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委员会,以及学院等重要组织机构的议事决策形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具体如下:

35条规定:“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9条规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副校长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集中的原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40条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7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60条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学院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另外,学校制定的《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对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要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8.《章程》如何体现和保障教授治学?

《章程》第5章第31条明确规定:“推进教授治学”,并在第43-49条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职权或职责、人员组成、运行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保证了学术权力的行使,力求将教授治学落到实处。具体包括:

一是在性质和地位上。第43条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集中体现”,“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48条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

二是在职权或职责上。第45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学术委员会享有的11个方面主要职权,第4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有的6个方面主要职责。

三是在人员组成和产生上。第44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第48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四是在运行机制上。第44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其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47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另外,第61条还规定,“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对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产生等作出了规定。

 

9.《章程》如何体现和保障民主管理?

《章程》第5章第31条明确规定,推进“民主管理”,并在第234567章均有相关规定,体现了民主管理的精神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第3章和第4章规定的学生和教职工权利中,明确规定“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在第5章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规定了教代会享有的8个方面主要职权、学代会和研代会享有的5个方面主要职权,以及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等。

三是在第1章第14条和第6章第63条,规定学校和学院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四是在其他一些具体内容上,体现了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如第44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和程序;第74条规定后勤保障应“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第75条规定“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等。

 

10.《章程》对校、院两级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章程》第6章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学院的主要职责、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和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

一是第56条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二是第57条明确规定了学院9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办学活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负责学院教职工管理和考核,负责资产和财务管理等。

三是明确了学院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例如,第58条规定“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第59条规定“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规范了学院党委和院长的关系和职权。第60条明确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机制和规则。

 

11.《章程》对学校财务、资产、后勤进行了怎样的规定?

《章程》着重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上对学校财务、资产、后勤工作进行了设计,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第68条、69条规定,“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第71条规定,“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二是健全监督机制。第69条规定:“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三是推进管理专业化。第71条规定“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第75条规定“学校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园规划与建设工作”,体现了对资产管理、校园规划与建设等专业性强的工作实施专门管理,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的理念。

 

12.《章程》对理事会是如何定位的?

《章程》第8章第77条规定:“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明确了理事会的性质和定位;同时规定“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杰出校友和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等组成”,从人员组成上体现和保障了强化社会参与的理念。

 

13.《章程》对校友如何定义?

校友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章程》第8章第78条载明“校友是指在华南理工大学及前身院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比现有《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对校友的界定更为广泛,进一步扩大了校友范围,提升了校友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14.《章程》载明了学校哪些社会责任?

加强对外合作、服务社会发展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章程》在第8章第80条从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的角度,第81条从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以及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对口支援的角度,第82条从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交流与合作的角度,第83条从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荣誉职衔或荣誉称号的角度,载明开展各项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体现了学校的社会责任。

 

15.《章程》如何修改、解释和生效?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章程》第10章第90条载明“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91条载明“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92条载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