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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自动化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01-07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等若干人员组成。分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主席(或副主席)处理日常学位事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评定、审议和表决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事项的工作会议。其议事范围包括学位授予、学位管理、学科发展和导师管理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宜。
(一)学位授予
1.审议和提出本学科专业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作出是否向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及是否同意修改或重做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议。
(二)学位管理
1.审议制定学院学位管理及相关研究生教育文件;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三)学科发展
1.加强对学科建设的指导,经常了解和协调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拟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规划;
2. 加强对现有学位授权点建设,提高培养质量,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学科点进行自我评估;
3. 审议修订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导师管理
1. 负责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增补工作
2. 审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3. 作出研究生招生指标调整的决定;
4. 审议暂停、撤销导师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决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四次全体会议,分别为四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各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或副主席提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逐项表决。对有较大意见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明确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明晰情况、调研论证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学位办公室请假备案。
第十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或列席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委员或列席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议事时,由分会秘书做好记录,将讨论的问题、审议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定等记录在案,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 月16日起执行。
               自动化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