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3-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教育部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充分体现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仪器设备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其根本任务是搞好供、管、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及时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教学、科研能力得到加强。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自行研制仪器设备,不断提高设备的开发能力。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制定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中心、部、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须配备一名主管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备员)负责工作。设备员业务上受本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双重领导。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校一级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网络,统管全校仪器设备资产建账;各院级单位根据给定的账号管理本单位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资产建账。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部、处)每年组织清点仪器设备一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清零。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增建帐
第九条 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销管理细则》办理。
第十条 单价在200元(含200元)—800元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200元(含200元)—500元的一般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资产。
第十一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都要入帐,不得帐外滞留。
第十二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申购责任人到本单位设备员处办理资产报增手续,详细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单》。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设备员负责审核报增单,并及时将《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单》内容录入“仪器设备管理网络系统”。申购责任人凭签字盖章后的《报增单》到财务部门报帐。《报增单》涂改无效,财务部门不予报帐,以保障仪器设备资产数据与学校财务数据一致。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管理网络系统”中二级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复查,并将数据分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库、行政家具设备数据库、低值仪器设备数据库,复查通过后的数据进入校级管理系统保存,未通过的数据由相关单位修正后再复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仪器设备管理网络系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目进行管理,对已办理报增的新购置设备必须及时贴上条形码标签,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数据查询和分析。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确定每台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责任人,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借用、损坏、维修等文字记录,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必须确定保管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进行使用前的培训,使之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对主要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 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共用或借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基础上,鼓励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如校内各单位教学实验、科研开发任务需要使用,履行审批手续后都可以使用,保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对于效益不高或不给其它单位使用的,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设备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要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严格按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确实需要拆卸,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或部门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二条 预防维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检测,对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主动检修:仪器设备负责人要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定期检修,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坚决防止仪器设备带病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故障必须限期修复,小问题1~2天内修复,1周内不能修复必须报学院备案;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如果2周内不能修复,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制定进一步修复计划,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科研设备维修费用一般由使用者支付。学校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只用于与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维修。对需学校经费维修的仪器设备,常规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下)需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贵重仪器设备需填写《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需要在实验楼以外的场所使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外单位出借,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10万元以下设备由学院主管审批;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
第二十八条 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借出单位借出时应对借用人进行技术辅导和考核。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借出单位;若发生损坏,短缺零配件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单位依照合同书赔偿。
第二十九条 借出到校外的仪器设备,租金由双方协议确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 借用限期一般为一个月,需续借时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凡属免税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携出校外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借出或携出期间出现损坏、遗失等,由借出方或携出方负责索回经济损失。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对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列出清单报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调剂处理。调剂的原则是先学院内调剂,后校内调剂。校内调拨手续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资产调拨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办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费。如需收费则视仪器设备质量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论是否收费,仪器设备调入新单位后,该设备资产明细账按原值转入新单位。
第三十五条 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调拨校外采用有偿方式,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资产调拨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收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收入,定期报批转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全校设备更新资金专款专用。无偿支援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后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至少三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地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经济价值等进行鉴定,并根据设备价格分别填写《华南理工大学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华南理工大学5-10万元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华南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1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查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原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审查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再由资产资源办公室报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整体由学校收回处理,如确有必要拆零件使用,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后才能拆件,其余部分应尽快上交学校,不允许长期帐外滞留。
第九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后勤集团统一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外调管理细则》办理。
第四十条 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学院领导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十二条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需组织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被盗赔偿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