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探亲假、事假、病假的有关规定
2013-10-01
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的探亲假、事假、病假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探亲假
第一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二条 探亲假期:
1.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期四十五天。
3.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条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假或暑假期间安排。如寒、暑假休假时间较短,可由各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四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夫妇只能一方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定居的,其探亲假期按国务院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的规定办理,即:
1.已婚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够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已婚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未婚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未婚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规定给假。
教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4.教职工如不出境探亲而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享受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教职工,按国务院侨办(83)侨政会字006号文规定,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如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七条 配偶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职工,其出境探亲的假期,按教职工探望定居境外配偶的有关规定处理(见第五条规定)。
第八条 配偶公派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不保留公职。
第九条 根据国家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计算工龄的规定,凡取得博士学位到我校工作的即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到境外探望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它亲人的,按事假处理。此假期原则上安排在寒假或暑假。
第二章 事 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假期在十五天以内,由各单位审批;十六天至一个月以内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副处级以上的由组织部审批;其他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批;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或组织部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事假三天以上或请假离开广州市一天以上的(包括公务外出),须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事(含出境旅游)短期出境申请事假,按国务院侨办(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处理。去港澳的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假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回。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超过一个月。请假手续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如超假不归,超假在二个月之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二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享受探亲假时,一般不予同时批准事假。探亲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应取得当地乡、镇或医疗部门证明,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病 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或半休、全休者,应取得医疗单位的证明。半休或全休两个月以上者,应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有关教授、副教授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请销假及其他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国内探亲由各单位批准。到境外探亲,按出境手续报批,报批时须填写请假条,连同有关材料送有关部门审批,并要求在离校前及回校后到审批机关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须填写请假条,按审批规定到审批机关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就离开工作岗位的,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含路程假)工资照发。教职工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各项补贴。
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及申请事假,须按期返回。有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内办理手续,如超假未归,按旷工处理。超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第十九条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校工作服务期未满,因有特殊情况申请出国(出境),经批准后,需向学校交纳“违约保证金”(按华南工人字[1999]第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时回校工作,待工作服务期满后,学校将保证金退还本人,超过假期者,保证金由学校另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
第二十二条 请生育假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学校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印发的华南工人字[1989]第21号文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请 假 条
单位 | | 姓名 | |
请 假 理 由 | | ||
院、系、 部、处 审批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组织部、 人事处 审批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