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采购需求管理/重新评审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结果,采购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采购结果。
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B大学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5月21日,代理机构J公司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6月5日,磋商小组经评审推荐供应商C公司为成交候选人。6月11日,采购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6月26日,代理机构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
处理结果
采购人B大学反映的问题不成立。财政部告知采购人B大学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加强后续履约验收,不得超范围重新评审。
处理理由
对于供应商是否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采购人理应知晓。C公司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了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承诺,经过磋商程序,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磋商小组未提出异议。在重新评审过程中,C公司也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说明,其磋商文件中对该项内容响应为“是”属于理解错误,实际上并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磋商小组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C公司事实上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此外,C公司承诺其实际响应的产品型号与响应文件中提交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一致,并提供了该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磋商小组也予以认可,维持原评审结果。结合C公司的说明和承诺,现有事实不影响B大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其他注意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对其他内容进行复核。
(仅供内部参考学习,请勿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