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
采购字〔2023〕2号
华南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评审专家,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评审专家库或我校评审专家库等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我校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劳务报酬,是指华南理工大学依法依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完成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审、论证或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四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 5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时间计算原则: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时间计算原则同第3点)。
5.评审项目2个或以上且技术复杂的,经招标中心领导小组集体决策,视项目多少及复杂程度酌情考虑,适当增加劳务报酬。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三)因专家原因需要对项目重新评审的,无论时间长短,原评审专家均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学校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七条 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支付误工补助200元。
第八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凭据报销。
第九条 对于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0.5小时至1小时(含1小时),扣100元劳务报酬,作为迟到行为记入专家档案;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作为无故缺席行为记入专家档案。由采购人书面记录,并视情况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等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华南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暂行标准》(采购字〔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