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采购限额标准
1. 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简称学校限额): 货物3万元,服务20万元,工程50万元。
2. 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简称政府限额): 货物、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
3.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200万元(工程相关服务100万元),工程400万元。
备注2.学校集中采购目录
备注3.定向采购的适用情形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直接向境外货物制造商(或其国内全资子公司)采购进口货物的;
3. 购买教学科研类非定制专业软件的;
4. 符合中央、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定点采购政策的;
5. 由制造商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进行仪器设备维修改造,且预算金额不超过原有主体项目合同总金额20%的;
6. 必须保证与原有主体项目匹配、兼容,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预算金额不超过原有主体项目合同总金额10%的;
7. 后勤经营性服务实体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
8. 其他特殊情形。
备注4.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备注5.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
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备注6.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
货物和服务项目: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工程项目:
1.施工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科研急需等特殊情况的;
3. 必须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