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
采购字〔2023〕4号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
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市场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范校内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确保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参与竞争或承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如有被区级或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被政府有关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公开期限内,学校依法有权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本校采购项目的竞争或承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及实施过程中有如下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列入学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采购阶段
1.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
2.以他人名义参与工程项目采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虚假投标(响应)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合同订立及工程实施阶段
1.中标(成交)后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
2.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经工程管理单位认定情节严重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5.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6.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8.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10.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经学校认定对我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五条 学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的原则,对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一)招标采购阶段
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负责对不良行为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标中心审核认定。
(二)合同订立及工程实施阶段
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不良行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其中基建处负责对基建及大型修缮项目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后勤处负责对中小型维修项目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大学城校区管委会负责对大学城校区维修项目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国际校区相关单位负责对国际校区维修项目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职能部门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不良行为时,应先向其发出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职能部门可出具不良行为书面认定意见。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不良行为认定的前提,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根据学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书面认定意见,各认定主体须在学校指定网站对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机构代码、项目负责人信息、不良行为具体事项及公开期限等。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自该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之日起计。公布期满后,予以撤销公布。
招标中心负责对公布信息的指定网站进行建设、管理及维护。
第七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开期限内,学校依法将相关信息用于校内采购项目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获取、资格条件评审、择优评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