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和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字〔2024〕1号】(2024年5月15日颁布)

发布时间:2024-05-15浏览次数:2282

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

 

 

采购字〔20241

 


华南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和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华南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和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校内专家库”)是指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咨询和评审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根据需要参与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考评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标中心负责校内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四)负责维护和管理专家库,保障专家库信息的安全;

(五)对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四)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校内专家库。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报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入选校内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校内处分;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

(二)工作单位变化;

(三)单位、手机及其他联系方式变化;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

(五)迁居外地工作;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审专家;

(七)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条 招标中心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校内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人数时,可从其他高校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标中心与用户共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中心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重新组建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中心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对招标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按照《华南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暂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保证评审全过程公平、公正;

(二)遇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评审,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中心,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

(四)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有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解答与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六)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七)检举揭发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及时向招标中心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告;

(八)接受、协助及配合招标中心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中心建立评审专家个人业务电子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参加评审活动的记录;

(三)出勤情况及评价记录。

第十九条 招标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履职情况对每位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其个人业务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定期根据评审专家个人业务电子档案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不称职的,对其提出改进意见,仍不改进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于评为优秀的专家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监管部门: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中心不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工作,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其他应当复审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