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
采购字〔2023〕3号
华南理工大学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处理,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阶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处理由招标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受理及答复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六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提出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第八条 招标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受理异议时,应先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好接收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异议,不予受理:
(一)异议提出人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超过异议时效的;
(三)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异议的;
(四)异议函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招标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受理异议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进行佐证,或者组织相关当事人、评审委员会进行当面质证。
第十条 招标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对异议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异议提出人自愿撤回异议的,终止异议处理;
(二)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复核过程、理由、结果等予以书面答复;
(三)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予以书面答复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异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作出答复后可以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异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应发布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重新招标。
(二)由于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数计算错误等明显评审失误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可以召集原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修正。
(三)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可以依次另行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提出人的名称;
(二)收到异议的日期、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异议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日期。
异议答复函应当由招标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自行招标的项目,异议答复函由招标部门项目负责人拟定,单位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可由招标部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征询学校法律办意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经招标部门确认后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 异议提出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异议的,一经查实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与所有校内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在处理异议过程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有违法行为的,招标部门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