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士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5-08 浏览次数: 1600

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士服务工作的意见

粤组通[2005]90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科协,省直局以上各单位和中央驻粤各单位:

为给在粤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俄罗斯外籍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提供周到的服务,加强与他们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科技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院士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院士的健康保障服务工作

院士的健康保障服务包括院士的体检、疗养、住院探望和病故抚恤等。按照粤组字[1994]7号文的规定。在粤工作的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

院士体检每年组织一次,体检事项的具体安排,按照每年省委保健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干部体格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委保健办与省院士联络中心负责。按照粤组字[1994]7号文的规定,双聘院士的体检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院士疗养每年组织一次,安排在10月下旬,时间一周左右。院士疗养期间,可携带一名亲属随行。疗养和考察活动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和省科协等部门共同组织,具体事项由省院士联络中心负责安排落实。

院士因病住院,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派人探望。省委组织部一次给予营养补助费2千元。

院士病故,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派人慰问其亲属。省委组织部一次给予抚恤补助5千元。

以上所需各项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知识分子专项经费中开支。

二、提高院士经费补助标准

院士的经费补助包括业务经费补助和生活津贴。业务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院士开展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经费不足,作为院士工作专项经费,由所在工作(聘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津贴发给院士本人,用于提高其生活水平。

工作单位在粤的院士业务经费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千元提高到2千元。每年的业务经费补助和生活津贴统一在年初一次性拨发。

双聘院士业务经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千元,按在粤工作的实际时间计发。在粤工作半年以上的,按全年计发;在粤工作3个月以上不到半年的,按半年计发;在粤工作3个月以内的,按3个月计发。每年的业务经费补助和生活津贴在下一年度初统一发放。

以上所需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知识分子专项经费中开支,增加的部分,在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每年1215日前,有关单位要向省委组织部呈报申请发放院士经费补助的请示报告。新当选或新聘的院士,有关单位还必须于院士当选或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院士登记表、院士证书及聘用单位的聘书、聘用协议复印件等材料,以便审核。

院士经费补助由省委组织部审批下拨,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发放院士经费补助的通知和院士生活津贴领取回执。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院士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院士本人领取生活津贴要在领取回执上签名,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回执寄回省委组织部有关业务处室备查。

三、加强与院士的联系

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士在科研教学、人才培养、重大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建立院士联系制度,切实加强与院士的联系。

院士所在工作单位或聘用单位的领导每半年至少要走访院士一次,听取他们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反馈。

要进一步发挥院士联络中心作用,掌握院士的工作动态、生活情况,及时为院士排忧解难,院士联络中心成员单位的领导每半年要走访或与院士座谈一次,认真听取院士对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涉及教育、科技、人才等方面的重大举措,要主动征求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院士的意见,并积极采纳,以推动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每年春节前夕,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在粤工作院士迎春茶话会,慰问在粤工作的院士,请省领导出席茶话会并向参会院士通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听取院士的工作情况汇报,征求院士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工作由省科协负责承办。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