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 关于提高在广东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和国家级外籍院士 生活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08 浏览次数: 870

粤组字[1994]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厅局以上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在广东工作的国家杰出高级专家的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省委决定提高在广东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 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及国家级外籍院士(下统称院士)的生活医疗待遇,给每位院士每月发生活津贴1000元,并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现就 落实这一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和工作单位在广东的院士,由省财政按月发给每人1000元生活津贴。户籍不在广东,属应聘来广东工作的院士,以在广东实际工作时间(月)计, 工作一个月发给1000元生活津贴,不在广东工作时间不计发,每半年由省财政厅核发拨发一次。
  二、 在广东工作的院士的医疗保健待遇,按副省级干部待遇标准执行。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发给相应待遇地医疗证。因工作需要调离广东者,由原单位收回医疗证, 交发证部门注销。户籍和工作单位(不含企业)在广东的院士,其医疗费由省或所在市、县的财政部门按各级政府确定的副省级干部医疗费标准,并按当地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户籍不在广东,属应聘的院士在广东工作期间,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根据相应标准予以解决;在企业工作的院士,其医疗费用由企业解决。
  三、今后凡新当选、调进和应聘在广东工作的院士,由所在单位向省委组织部提交情况报告,经核实批准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医疗待遇。
  四、本通知从199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