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年终奖发放请避开“盲区”

时间:2012-01-20浏览:220

年终奖发放请避开“盲区”

??? 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通称“年终奖”,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因此,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道道, 对一些纳税人和企业、单位来说无疑是必需的。

??? 有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否则,会“得不偿税”,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 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

??? “盲区”在作怪

??? 案例:

??? 今年年底, 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 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 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即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025元。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 元,同样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 元,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 元。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 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1235 元的税,导致小李实际上是“得不偿税”,还要倒贴,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 元。

???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 这就是“盲区”在作怪。

??? 什么是“盲区”?

???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 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 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 今年8 月份,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47 号公告”,引起全国舆论哗然。这个假“47 号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它不仅指出了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这一“软肋”,同时还搞出了一个新计税方法“合理地”把“盲区”抹掉。

“盲区”在哪里?

???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在9 月1 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在这之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导致“盲区”也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盲区”。

??? 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给羊城晚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 元,19283.33 元];[54001元,60187.50 元]; [108001 元,114600元];[420001 元,447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元]。

???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如上述例子中的小李, 要为多发的800 元年终奖多缴1235 元的税!本来企业想多发奖金奖励员工,但结果多奖励的钱却让员工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

??? 多发1元多缴万元税

??? 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 元, 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

??? 以第一个“ 盲区” [18001 元,19283.33 元]为例:

??? 18000 元年终奖, 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 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 元。

??? 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 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 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 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 元(见附表)。

??? 以第四个“盲区”[420001 元,447500元]为例:

??? 420000 元年终奖, 对应税率是25%,应纳税103995 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 元。

??? 但若年终奖增加1 元到420001 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 应纳税上升到123245.30 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296755.7 元。即多发1 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9249.30 元(见附表)。

以“舍”来避“盲区”

???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 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

??? 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

??? 以上面的例子来看,小李的年终奖是18800 元, 如果小李选择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 元;又或者企业选择只发18000 元;这样,不仅小李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企业、单位也可以节省工资费用把钱花到职工其他福利上。

??? 根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计算出来的临界点, 个人年终奖在18000 元(含) 以下的, 纳税额不超过540 元,也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 元-19283.33 元之间,那么,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应考虑选择发18000 元;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54001 元-60187.50 元之间, 也是如此,应考虑选择发54000 元……以此类推,避开“盲区”。

??? 知多D>

???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 第一种: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 元)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第二种: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 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 元)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 个月)后得出的商数, 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例:韩先生2011 年12 月3 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 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 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韩先生应纳税额为: [24100 -(3500-3400)]×10%-105=2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