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4-10 编辑:本站编辑 物理与光电学院
各位老师:
      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请需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老师参加 4月19日(星期日)的体检。
      注意:体检表要双面打印。体检费是现场直接交。

 

附:学校通知
 
各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1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国家颁布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2015年5月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我校教学岗位上任教的专任教师(不包含Ⅱ类博士后人员)和在我校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已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无需再重复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中国公民身份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故外籍教师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台人员可以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附件1)的要求,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高等教育学、高等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师范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
      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一种作为高等教育学、高等心理学合格证明材料:(1)参加我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2)本科师范生的学业成绩登记表,课程设置上须开设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教育教学课程;(3)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后取得教育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学过《教育学》及《教育心理学》的课程,各达到36学时数且具有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登记表;(4)申请人根据《关于选定部分高校承担本校非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8〕10号)有关要求,在校就读期间修学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通过考试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5)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通过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
      以下材料不能作为高等教育学、高等心理学合格证明材料:(1)其他省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2)“运动心理学”、“职业教育学”、“公共卫生心理学”、“体育心理学”等相近的学科成绩;(3)教育科学理论培训班、教育硕士的入学考试、高校自行组织培训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申请认定工作安排
      (一)学历认证
      申请人须提供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国外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必须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必须由经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出具,其他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无效。
      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gradjob.com.cn/defaults/bsdt/xlrz_guide.jsp)进行网上学历鉴定,费用同现场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 凭博士学位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普通话测试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其他申请人提供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2. 最后学历(或学位)毕业学校与本人现任教为同一所学校的申请人,可免学历学位鉴定,但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a.最后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b.现任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可在学校档案馆办理)出具的学籍证明文件及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必须提供相关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复印件。
      (二)普通话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且不符合免测条件的申请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请自行报名参加普通话测试(《广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见附件2)。
      (三)参加体检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须到省教育厅指定安排的医院(《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一览表》附件3)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为方便申请人就近体检,学校统一安排申请人于4月19日(星期日)上午在华南农业大学校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设点)参加体检,具体要求如下:
      1. 4月17日前,申请人填写并双面打印《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附件4),体检表上需贴上申请人近照(注意: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的所有照片包括网报时上传的照片,均须同底一致),并将该表交给单位人事秘书,各单位确认申请人身份,并在体检表照片上加盖各单位公章后返还给申请人,体检当天本人需带体检表参加体检,具体注意事项详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有关事宜》(附件5)。
      2. 如果申请人不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广州医学院荔湾区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各有关单位成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业小组。专业测评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及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前,本单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业小组负责组织和完成本单位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见附件6)。
      (五)网上报名
      4月28日至4月30日,符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网址:http://jszg.gdhed.edu.cn),选择 “网上报名”栏目,点击“网上报名入口”,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申请人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附件7)的要求和网上操作提示信息,填写和打印申请表。 
      (六)审核、提交申请材料
      1. 5月4日至5月5日,申请人按照《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提交材料清单》(附件8)的要求整理申请材料,并将完整的申请材料交给本单位人事秘书。
      2. 5月6日至5月10日,各单位人事秘书对本单位的网上申请表进行审核(登陆网址及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各单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查。
      3. 5月11日至5月12日,各单位向我处教师科提交以下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按申请人姓名的拼音顺序排放;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0) 一份。表格按照姓名拼音顺序排序,需盖单位公章,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rsojs@scut.edu.cn;
      (3)《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附件11)一份,由各单位将申请人上交的小一寸相片按要求粘贴在此表上。
      联系人:赵静,联系电话:87110260。
 
      附件:1.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 广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3.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一览表
                    4. 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5.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有关事宜
                   6.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8.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提交材料清单
                    9.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0.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1. 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
 
 
人事处
2015年4月10日
 
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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