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开放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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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保护古沉船——以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古沉船为例

发布者:徐树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111

(刊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9期)


赵雅娟


东盟国家所在的东南亚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千余年来掩埋在海底的沉船不计其数。这些古沉船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见证,保护它们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们却正面临商业性打捞甚至盗捞的严峻危险,有些已经遭受了严重破坏,亟须法律保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缔约国负有保护海洋考古和历史文物并为此进行合作的义务,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保护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古沉船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保护这些古沉船具有可行性。当前,中国应当与东盟国家依照公约进行合作,比如加强信息共享、在古沉船管理方面合作、开展培训合作和打击盗掘等,并在时机成熟时签订条约,通过长效机制保护这些古沉船。 

古沉船;保护;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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